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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北市2001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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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:对引进市外资金开发旅游资源,兴办旅游企业或实体的中介者给予奖励,由受益方一次性提取实际引进资金的%对中介者进行奖励。引进项目者,根据项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中介者进行奖励。

第六条:以外来品牌产品作为投入我市兴办合资、合作的旅游产品生产企业,其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,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。凡来我市利用新技术、专利等投入生产新型旅游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,按新增税后利润的0%提取个人奖金。旅游产品填补省内、国内空白的,按新增税后利润的5%一次性提取个人奖金。

第七条:鼓励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创办旅游实体,所得税后利润留归本单位使用或弥补办公经费不足。允许干部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,经批准,可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从事旅游开发或到旅游企业兼职。干部职工利用山地荒滩资源从事旅游开发,可享受安康地区鼓励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从事山地开发有关优惠政策。

第八条:乡镇兴办旅游业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全部留归乡镇使用。市上将旅游业列入乡镇财源建设考核范围,并予以奖励。

第九条:加大对旅游业的扶持力度。省、地投放我市的扶贫资金、世行贷款资金、以工代赈资金等款项优先用于扶持发展与旅游业相关的路、电、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。旅游资源出让收益用于建立旅游事业发展基金,原则上全部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,也可有偿用于扶持发展旅游项目。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,多方筹措资金,扩大信贷规模,积极支持旅游产业发展。

第十条: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。加强景区资源保护,凡景区、景点内的基础设施和山脉、水源、树木不得破坏,景区内严禁放牧、采伐、开矿;加强路、电、水、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,为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;加强社会治安管理,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除国家法定的检查外,未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旅游企业进行与生产、经营无关的检查、评比。市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50万元以上的,愿在本市落户的准其迁入户口,属农村户口的,乡(镇)村组均应无条件接收,并积极解决住房及生产生活用地,符合农转非条件的,公安~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,其子女入学按本市常驻人口同等对待,免收借读费。

第十一条:切实减轻企业负担。严禁对旅游企业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,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,对明白卡以外的收费项目和超过明白卡规定标准的部分,企业有权拒付;严禁擅自对企业停电、停水,中断交通或通讯等,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,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,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。

第十二条:加强对旅游业的服务与管理。市外事旅游局专门负责本市境内旅游业服务与管理,督办落实优惠政策。

第十三条:本规定在试行中可不断完善,定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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